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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久英与被执行人袁小平、许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久英,袁小平,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马久英,女,出生于1967年11月30日,汉族,南郑县人。被执行人袁小平,女,出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许进,男,出生于1963年9月24日,汉族,汉台区人,系袁小平之夫。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00131号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汉中民终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久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小平、许进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0017.87元。2、承担受理费574.40元、执行费127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91862.2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袁小平、许进在2015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的41862.27元。2、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追要。3、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42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270元,由被执行人袁小平、许进承担(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