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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包煌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煌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5号罪犯包煌书,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8日作出(1996)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煌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22日作出(1996)闽刑核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8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9日作出(1998)闽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南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8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煌书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月因在车间违规使用笔扣1分,2014年8月因琐事在号房与他人发生争吵,有推搡行为扣2分,2014年10月集体教育从事教育无关的活动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煌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