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肖某,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