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福香与韦妮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香,韦妮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黄福香。被执行人韦妮超。申请执行人黄福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韦妮超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114号案件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