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大专文化,金川公司建设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将拖欠的物业费、公摊电费、垃圾处理费、水费及诉讼费合计5207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