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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启成与崔双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启成,崔双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谢启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崔双勤,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9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庄南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双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双勤在银行存款15125.00元(其中案件款15000.00元、执行费125.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