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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臧宁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47号原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洪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臧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春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臧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臧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某撤回上诉。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南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