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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宝合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河南营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合,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河南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田宝合.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河南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田宝合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河南营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河南营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