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商)初字第1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与刘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刘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10063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村南。法定代表人钱万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笑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涛,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与被告刘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官道福利建材加工厂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