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成献与被申请人桑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成献,桑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郭成献,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桑向东,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务工人员。申请人郭成献与被申请人桑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成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桑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青HB09**别克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郭成献以郭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P50**迈腾牌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成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桑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青HB09**别克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