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与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隆家英知识产权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隆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崔光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隆家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隆家英,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下简称创艺坊五金厂)诉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下简称隆太五金厂)、隆家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隆太五金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创艺坊五金厂专利号为ZL20113006××××.8、名称为“酒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隆太五金厂赔偿创艺坊五金厂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不足清偿的,由隆家英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隆太五金厂、隆家英没有履行,创艺坊五金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84号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隆太五金厂涉多宗欠工人工资案件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下简称蓬江法院)办理,且隆太五金厂住所地在蓬江区杜阮镇,蓬江法院方便处置隆太五金厂的财产,本案指定由蓬江法院执行更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卫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