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省会与董爱社、武志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省会,董爱社,武志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夏省会被告董爱社第三人武志宽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省会诉被告董爱社、第三人武志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省会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省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省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