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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省会与董爱社、武志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省会,董爱社,武志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夏省会被告董爱社第三人武志宽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省会诉被告董爱社、第三人武志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省会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省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省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