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洲诉被告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洲,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77号原告:张维洲,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洲诉被告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王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