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干华、曾伯珍等与林汉勇、马英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578号原告许干华。原告曾伯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均华。被告林汉勇。被告马英列。被告林仪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干华、曾伯珍与被告林汉勇、马英列、林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干华、曾伯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干华、曾伯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许干华、曾伯珍负担。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璐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