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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方军与范忠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方军,范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倪方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范忠霞,女,汉族,1950年11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144号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忠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倪世坤抚恤金、死亡补偿金1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