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方军与范忠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方军,范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倪方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范忠霞,女,汉族,1950年11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144号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忠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倪世坤抚恤金、死亡补偿金1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