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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希永与苏祥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永,苏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年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苏祥来,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在执行王希永与苏祥来(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希永与被执行人苏祥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苏祥来用每月的工资,扣除每月留的1,50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用于偿还王希永的欠款,偿还至56,408.00元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法执字第2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