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希永与苏祥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永,苏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年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苏祥来,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在执行王希永与苏祥来(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希永与被执行人苏祥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苏祥来用每月的工资,扣除每月留的1,50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用于偿还王希永的欠款,偿还至56,408.00元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法执字第2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