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郑国强申请王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强,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强,住所地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发,地址安达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郑国强申请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发应支付申请人郑国强案款54321.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发无存款,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王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安法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