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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晓娣与王支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娣,王支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周晓娣,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支照,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娣诉被告王支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晓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