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荣俊与《和圣柳下惠》影视剧摄制组织委员会、新泰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俊,《和圣柳下惠》影视剧摄制组织委员会,新泰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泰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吕荣俊。被告:《和圣柳下惠》影视剧摄制组织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山庄。被告:新泰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夏家隅村。法定代表人:夏庆奉,董事长。被告:新泰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平阳国际商业中心大连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士艳。本院受理原告吕荣俊与被告《和圣柳下惠》影视剧摄制组织委员会、新泰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泰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新泰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和圣柳下惠》影视剧摄制组织委员会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备案,对于其住所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及莱芜仲裁委员会(2011)莱仲裁字第1126号裁决书均能证实为新泰市青云山庄,其余两被告的住所地亦为山东省新泰市。虽然《和圣柳下惠》影视剧摄制组织委员会在给原告书写的欠条上写有“如发生纠纷,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解决”,但莱城区人民法院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该约定无效。被告新泰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继萍审判员 王建本审判员 张月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昌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