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房产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全喜,黄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梁全喜,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住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南苑新城8号楼2单元901室。被执行人黄金顺,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城南第一府3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1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黄金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6)1485号房屋一幢(面积1436.71㎡,1-4层)。现因该房屋的产权与实际不符,申请人申请对该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6)1485号房屋一幢(面积1436.71㎡,1-4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明宇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现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