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房产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全喜,黄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梁全喜,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住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南苑新城8号楼2单元901室。被执行人黄金顺,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城南第一府3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1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黄金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6)1485号房屋一幢(面积1436.71㎡,1-4层)。现因该房屋的产权与实际不符,申请人申请对该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6)1485号房屋一幢(面积1436.71㎡,1-4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明宇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现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