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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鲁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鲁强,向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9057947-4。法定代表人鲁强,总经理。被告鲁强,男,生于1961年11月2日,汉族,经商,住枝江市。被告向连香,女,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经商,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2035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