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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薛根顺与马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薛根顺。委托代理人:温平安,霸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红卫。原告薛根顺诉被告马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德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平安、被告马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5年开始经济往来,被告预支煤款264862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推拖。2013年3月11日更换新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薛根顺现金264862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64862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我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5年起存在经济往来,被告在原告处预支煤款264862元,后因故未能履行供煤义务,于2011年3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给付,被告又于2013年3月11日为原告更换欠据1份,内容为:“今欠薛根顺现金264862元整,马红卫。”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被告下欠原告26486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2013年3月11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预支煤款264862因故未履约,为原告出具欠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原被告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预支煤款264862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64862预支煤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债权凭证亦未约定履行期限,其损失应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因未给付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应支付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3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暂时无力偿还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薛根顺预支煤款264862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6486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35%计算)。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27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德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