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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如,龚桂兰,赵文强,张宜敏,龚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小如,男,1953年7月5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龚桂兰,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赵文强,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张宜敏,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龚荣华,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小如、龚桂兰、赵文强、张宜敏、龚荣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小如、龚桂兰、赵文强、张宜敏、龚荣华银行存款1676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小如、龚桂兰、赵文强、张宜敏、龚荣华收入1676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