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文贵与刘树云、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贵,刘树云,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王文贵,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刘树云,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个体。被告韩英,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贵诉被告刘树云、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