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甜田与被告杨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甜田,杨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李甜田,女。被告杨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甜田与被告杨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甜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甜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甜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甜田负担。审 判 员 漆辉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