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6-1号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郑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文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周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坤平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颖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