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于某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14号申请人:罗某被执行人:于某。罗某与于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罗玉红与于学军自愿达成和解并已经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