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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笑成、王仁秀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笑成,王仁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南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增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寇继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笑成,男,1987年11月1日生。被告王仁秀,女,1964年10月21日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笑成、王仁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南阳旭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阳旭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笑成、王仁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