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与王某甲、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孝群,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龙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上诉人王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成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王翠云于2014年10月15日,在上诉期间去世。被上诉人王某乙于二审期间提交王翠云遗嘱一份,拟证明王翠云全部遗产包括本案其应继承的王可开遗产均由被上诉人王某乙继承,双方当事人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存有争议,由于二审期间新事实及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成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