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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立审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憨师因与被申请人任培义、任三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亮亮,苗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立审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亮亮,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海平,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段亮亮因与被申请人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民终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亮亮申请再审称:涉案的13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欠的工程款;案外人代再审申请人偿还了1万元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再审申请人以电动车和白酒60件已完全还清了欠款。段亮亮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对于苗海平向案外人出具的1万元收据,因案外人未出具证人证言并出庭质证,苗海平又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其系代段亮亮偿还借款。对于苗海平出具的收到电动车一辆和白酒六十件的收条,由于收条本身并未载明抵顶意向和金额,苗海平对抵顶又不认可,因此不能证明双方就抵顶达成了协议。综上,段亮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亮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布仁审 判 员  吉亚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