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林忠与戴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忠,戴跃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873号被告:胡林忠,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戴跃云,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忠与被告戴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林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