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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林忠与戴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忠,戴跃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873号被告:胡林忠,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戴跃云,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忠与被告戴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林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