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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舒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184号原告舒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李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