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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请求与被告离婚;2、长女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徐乙由被告抚养;3、陪嫁物归原告所有;4、由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25380元。被告徐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徐某某系自主婚姻,2003年10月份相,识,2004年2月18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年4月2日在段家集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7月25日生长女徐甲,2013年10月20日生次女徐乙。婚后关系尚可,徐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4月2日王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1台、煤气灶1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徐某某系自主婚姻,且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徐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双方虽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旭龙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