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广东可乐生活报社有限公司与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代:广东可乐生活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14楼。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伯泉,公司职员。被告: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6-8号二楼D区域D35房。法定代表人:陈东滨。原告广东可乐生活报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伯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011年1月1日起签订发行代理协议,约定由被告方负责原告公司《可乐生活》的代理发行业务,合同约定按月度结算,被告至今拖欠原告杂志款共计443441.6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虽多次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但一直未完成欠款支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拖欠的《可乐生活》报款443441.6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公告费。被告无答辩,无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发行代理协议》,约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可乐生活》代理发行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乙方授权甲方在其经营的所有广州地铁和广佛地铁线路的日阅堂书店为《可乐生活》报纸零售发行代理商,发行代理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按《可乐生活》定价的80%与乙方结算报款,报纸定价如有变动,乙方提前两日以书面通知为准;甲方保证发行区域的零售点按报纸的统一定价销售;双方约定按月度结算,甲方于每月十五日前提供上月的实销报款对账单供乙方核对确认,乙方确认报款金额后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未能按时全额支付款项,乙方可于甲方欠款逾10个工作日后暂停向甲方供货,并从逾期第11个工作日起每日按欠款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等。在上述《发行代理协议》的代理期限届满之后,原被告双方续签了新的《发行代理协议》,约定发行代理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合同条款与原协议约定一致。原告提交了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因2011年签订《发行代理协议》(有效期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而产生的往来账款,截止至2012年12月被告的欠款为332807.20元。另外,被告在《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欠〈可乐生活〉报款对账单(2013年-2014年)》上盖章,确认欠原告报款110634.40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2011年至2012年的款项332807.20元、2013年至2014年的款项110634.40元(合计443441.60元)未偿还,遂成本诉,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发行代理协议》、《确认函》、《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欠〈可乐生活〉报款对账单(2013年-2014年)》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发行代理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告提交了《确认函》、《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欠〈可乐生活〉报款对账单(2013年-2014年)》,载明了被告尚欠2011年至2012年的款项332807.20元、2013年至2014年的款项110634.40元(合计443441.60元),被告均加盖了公司公章予以确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金额不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43441.60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可乐生活报社有限公司偿还44344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5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璐思人民陪审员 罗素君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