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萧汉涛与佛山市南海首创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汉涛,佛山市南海首创皮具有限公司,高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50-6号原告:萧汉涛,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广州市荔湾区东煜鞋材加工厂的经营者。被告:佛山市南海首创皮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高英。被告:高英,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萧汉涛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首创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公告送达两被告致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以双方和解并了结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汉涛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342.26元、财产保全费1116.13元,合共245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建华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