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金某某,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徐某某,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