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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金某某,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徐某某,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