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3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泰靖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人民币五千六百二十五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一千三百一十元、城隍庙四千三百一十五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晓蓉代理审判员 曲 怡代理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