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随金良与卓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卓尼县粮食局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随金良,男,汉族,现年51岁。被告卓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李彦魁,该局局长。被告卓尼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杨世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随金良诉被告卓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卓尼县粮食局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纠纷已解决。原告随金良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文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索南扎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