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15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曼莉与张霆、王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曼莉,张霆,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590-4号申请执行人张曼莉,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霆,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502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琳在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长江大桥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