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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海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海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934号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83531-9。法定代表人翟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敏杰,女,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壮,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祝海晨,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海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