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耀华与姜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郭耀华,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姜重兴,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华与被告姜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姜重兴名下的鲁QXXX**号中华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重兴名下的的鲁QXXX**号中华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