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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耀华与姜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郭耀华,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姜重兴,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华与被告姜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姜重兴名下的鲁QXXX**号中华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重兴名下的的鲁QXXX**号中华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