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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付博与杨宗峰、马金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博,杨宗峰,马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付博,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宗峰,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马金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博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宗峰、马金民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乐证经字第980号执行证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博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证经字第980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