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年芳与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年芳,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94号申请人肖年芳。被申请人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胡博,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6711095236,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洞庭北路89号17组112号。本院在审理肖年芳与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年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君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肖年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胡博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