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维良与XX贵、代艳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良,XX贵,代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陈维良,男,住珲春市。被告:XX贵,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代艳丽,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良与被告XX贵、代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