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莫宛贤人事争议申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莫宛贤,男,汉族,1941年3月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莫宛贤因起诉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民诉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宛贤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国家机关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次诉讼的案由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莫宛贤要求认定其为国家干部身份,依法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并补发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莫宛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宛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军审 判 员 李斌审 判 员 杜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马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