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首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首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林华、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首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振、高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与被告深圳市首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娱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著协委托代理人罗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华振、高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经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DearJane》、《孩子的眼睛》、《花开的声音》、《想你,在零点零一分》、《瘾》、《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候鸟》、《23秒32年》、《X》、《害怕》、《加油》、《距离》、《她说》、《IAM》、《表达爱》、《美人鱼》、《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哈啰》、《人狼》、《退让》、《下雪》、《小说》、《爱上谁》、《差一点》、《还你自由》、《天涯海角》、《无能为力》、《祝你快乐》、《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爱你比我重要》、《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伤痕》、《在一起》、《劫后余生》、《一万光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为维护原告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深圳特区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等)共计70000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的卡拉OK设备是向第三方深圳市新泽宇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以及向魔音购买点歌合同,内部歌曲是由魔音公司和新泽宇公司录入的,涉案歌曲并非被告单方录制和使用;2、被告系合法经营。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该专辑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其中包含了MTV音乐电视作品:《DearJane》、《孩子的眼睛》、《花开的声音》、《想你,零点零一分》、《瘾》、《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候鸟》、《23秒,32年》,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是上述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该专辑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其中包含了MTV音乐电视作品:《X》、《害怕》、《加油》、《距离》、《她说》、《IAM》、《表达爱》、《美人鱼》、《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哈啰》、《人狼》、《退让》、《下雪》、《小说》、《爱上谁》、《差一点》、《还你自由》、《天涯海角》、《无能为力》、《祝你快乐》、《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爱你比我重要》、《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上述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该专辑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其中包含了MTV音乐电视作品:《伤痕》、《在一起》、《劫后余生》、《一万光年》,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上述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08年9月5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60日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0年9月8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12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深圳市部分KTV经营单位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录像以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12月6日,公证员周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甘某及其他参加人一起,来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桂花路108号首X广场大酒店名称标识为“首信会所KTV”的四层V27房间,甘某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下列45首歌曲在内的89首歌曲:《DearJane》、《孩子的眼睛》、《花开的声音》、《想你,零点零一分》、《瘾》、《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候鸟》、《23秒,32年》、《X》、《害怕》、《加油》、《距离》、《她说》、《IAM》、《表达爱》、《美人鱼》、《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哈啰》、《人狼》、《退让》、《下雪》、《小说》、《爱上谁》、《差一点》、《还你自由》、《天涯海角》、《无能为力》、《祝你快乐》、《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爱你比我重要》、《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伤痕》、《在一起》、《劫后余生》、《一万光年》。参加人李林华用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加盖有“深圳市首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收讫章”印章的收据一张及印有“首信会所”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上述票据、卡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公证人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装入证物袋中并封存。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4493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45首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相同。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显示其是向案外人深圳市新泽宇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音响设备、器材一批,金额86万元,但该合同并未涉及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称其歌曲的授权来源于魔音KTV系统点歌软件,但未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有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相关公证书、发票、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人民币45,000元。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商誉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首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DearJane》、《孩子的眼睛》、《花开的声音》、《想你,零点零一分》、《瘾》、《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候鸟》、《23秒,32年》、《X》、《害怕》、《加油》、《距离》、《她说》、《IAM》、《表达爱》、《美人鱼》、《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哈啰》、《人狼》、《退让》、《下雪》、《小说》、《爱上谁》、《差一点》、《还你自由》、《天涯海角》、《无能为力》、《祝你快乐》、《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爱你比我重要》、《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伤痕》、《在一起》、《劫后余生》、《一万光年》等45首录音录像制品。二、被告深圳市首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4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赖远琼人民陪审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俊诚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