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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超与被告李磊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超,李磊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郭超,男,汉族,农民,住华县下庙镇甘村八组。被告李磊县,男,汉族,农民,住柳枝镇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雷建平,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超与被告李磊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超承担。审 判 长  李 凌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