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志真与被告陕西奕信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志真,陕西奕信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安志真,男,1940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陕西奕信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志真与被告陕西奕信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志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志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岳 鹏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