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4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余明与张廷贤、李再书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余明,张廷贤,李再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79-6号申请人执行人唐余明,男,汉族,四川省南川县人。被执行人张廷贤,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再书,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廷贤、李再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廷贤在四川省长宁县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的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