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秀清与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清,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李秀清,华达毛纺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白马街61-79号。法定代表人林坚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志峰,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清诉被告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增学 关注公众号“”